湖南警察学院2016年度财务报告、预算执行与决算、内部控制等审前公告
时间:2017-04-10 12:00 作者:admin 点击:
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高等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育厅《2017年全省教育审计工作要点》和《湖南警察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经校领导批准,湖南恒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受学校委托,拟对我校2016年度财务报告、预算执行与决算、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审计。为了进一步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全面真实了解掌握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并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和审计目标:
(一)预决算执行审计:在预算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审查和评价。重点审计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办公费等项目的预算管理情况;审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管理情况;审计年度重点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以评价预算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时效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
(二)财务报表审计:对2016年度决算报表进行审计。重点审计资产审计、负债审计、净资产审计、收入与支出审计等,以合理判断财务报表反映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三)内部控制审计:审计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合理判断我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时效性、完整性和合理性,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四)审计学校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二、审计时间:2017年4月10日—4月28日。
三、投诉电话:0731-82791617 13787099016(6116)
四、审计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设备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和联欢等活动;(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影响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本公告公示期间自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至审计结束,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执行纪律情况予以监督。
湖南警察学院审计处
二0一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