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察学院紧急抢修、零星修缮工程 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时间:2020-05-29 03:11 作者:审计处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紧急抢修、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审计工作,实行审计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湖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湖南警察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紧急抢修、零星修缮工程项目是指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单项工程投资预算金额人民币20万元(含,下同)以内的紧急抢修、零星修缮工程项目。
单项工程投资预算超20万元的修缮项目,必须由审计处委托第三方编制招标控制价后,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公开招投标,单独结算。
第三条 20万元(含)以内紧急抢修、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通过学院招投标办招标确定的施工单位。
第四条 紧急抢修、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是指审计处和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单位依据有关法规和制度规范,对紧急抢修、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工程结算的合法性、有效性及量价进行的确认活动。
第五条 紧急抢修、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审核、审计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改善紧急抢修、零星修缮工程管理,提高紧急抢修、零星修缮工程项目施工和结算效率,保证项目结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高效,防止虚列、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发生。
第六条 紧急抢修、零星修缮工程结算审核、审计的实施。项目管理部门严格把关工程质量组织验收确认;施工单位准备结算材料;审计处进行结算审核;审计处委托第三方(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定点服务单位)审计。
第七条 紧急抢修、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需提供的资料。批准项目实施相关材料、施工图及工程概算清单;项目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的现场图片(拍摄的图片需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见证人等,涉及量价图片中应有测量过程及相应标尺);签证单;竣工图;验收单;其他与项目结算有关资料。
第八条 紧急抢修、零星修缮工程结算实行“一工程一结算”。为减轻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处结算工作量,施工单位可以对性质相同、次数频繁的多项工程编制成一个汇总结算书,每一个月汇总结算一次(项目完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必须上报结算材料)。汇总结算书必须对每项紧急抢修、零星修缮工程编制分项工程结算,汇总结算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含)。
第九条 项目结算送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预算金额。
第十条 审计处对项目管理单位现场监管人员和施工单位预决算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