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察学院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办法(试行)
时间:2016-10-23 12:00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下拨的、学校配套的专项经费和院内预算安排的有专门用途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所进行的审计。
第二章 立项原则和审计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全面监督的基础上,选择具有代表性或数额较大的专项资金进行重点审计。
第五条 选择和确定绩效审计项目应遵循重要性、时效性、增值性和可行性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是指选择的项目对学校事业的发展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和师生员工高度关心的。
(二)时效性原则。是指选择项目审计的时机,要围绕当前学校的中心工作选择审计项目,尽量避免介入时间过早或过迟。
(三)增值性原则。是指选择的项目在管理和效益上有改进的空间,审计成果的可利用程度较高。
(四)可行性原则。是指选择项目时要考虑被审计对象的配合程度,审计实施的可操作性和审计部门自身的审计资源和能力。
第六条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
(一)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审查资金预算安排及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结余情况,分析项目资金预算的合理性、拨付的及时性,是否专款专用,跟踪监管的措施。重点揭示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损失浪费情况,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二)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审查项目立项及批复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管理情况和项目验收、完成情况。分析专项资金对应项目的管理是否制度健全,制度的执行是否到位,项目实施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效,项目组织实施是否科学并按计划完成。
(三)项目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分析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评价项目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在评价项目经济效益的同时,要关注项目的社会效益。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审计处每年应当根据学校内部管理的要求,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根据立项原则,确定重点审计项目,编制专项资金绩效审计项目计划,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绩效审计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配合审计处的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被审项目所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管理办法
(二)技术标准、行业规范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文本、项目验收报告
(四)项目财务执行报告和决算报告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审计处依法开展绩效审计工作。专项资金绩效审计一般应当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三个阶段。
第十条 审计准备阶段。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项目进行充分和认真的审前调查,收集和分析与审计对象相关的基础资料、资源状况、管理制度以及评价标准等资料和信息,初步确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和审计内容,收集审计证据。在分析和整理审计证据基础上,选择适当的审计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被审计对象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核评估,确定其资金的管理水平,评价所实施的相关项目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分析评价因管理不善、决策失误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浪费。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认真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填写审计记录。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阶段。审计人员应当根据项目实施审计后作出的审计评价意见和审计证据以及项目的具体目标撰写绩效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对象的专项资金绩效情况。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十三条 总体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在对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审计的基础上,选择重要事项进行绩效指标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力求客观公正、准确恰当,避免盲目求全,超越审计范围,以规避审计风险。
第十四条 评价原则:审计评价应遵循重要性、客观性、准确性和谨慎性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即从绩效角度,重点对影响绩效的重要问题进行评价,避免面面俱到。对一般性财务核算问题可不作评价,或只作简要概括。
(二)客观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在审计查证的基础上,依据确定的审计评价标准,对所审计事项进行评价,并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全面分析,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
(三)准确性原则。审计评价应措词恰当,表述清楚,少用或不用修饰性语言,尽可能做到量化分析,所有结论均有事实依据和出处,并注意评价的全面性,防止以偏概全。
(四)谨慎性原则。审计人员进行审计评价应坚持稳健、谨慎的态度。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审计事项,评价依据不充分的,以及超越审计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对审计难以定性的事项仅予披露,不作评价。
第十五条 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绩效审计评价体系由具体评价标准所组成,评价标准应当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可靠性和全面性。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和其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专业人员根据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国家政策、行业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共同研究讨论,以确定该项目公认的审计评价标准。审计评价标准一般分为三类:
(一)政策标准。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原则,它是审计人员开展绩效审计的重要标准和首要依据。
(二)技术标准。主要是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经济标准。即经济目标实现程度,主要包括经济指标、工作任务、历史最好水平、校际最好水平等。
第十六条 审计评价方法:专项资金绩效审计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一般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定量评价以结果导向分析为基础,综合运用经济分析预测的相关方法,根据项目支出的特点和影响项目投入产出的各项因素,逐步建立适应不同项目类别和资金管理要求的评价指标体系。对于涉及教学方面的专项资金,建立教学绩效评价体系;对于科研资金,建立科研绩效评价体系;对于资产购建方面的资金,建立资产绩效评价体系。
在采用比较分析法时,既要进行同一项目成本效益年度间的纵向对比分析,也要参照国内外高校同类指标进行横向对比分析,逐步建立比较指标数据库。
第十七条 对实施周期较长的跨年度项目,根据管理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阶段性评价。主要对项目完成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的偏差情况等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五章 审计结果的应用
第十八条 被审项目所在单位或项目组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整改情况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结果或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报院领导同意后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情况应作为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财务部门结合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报告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方案。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列入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要内容,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结果作为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