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察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6-10-23 12:00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高等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湖南警察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按照院领导授权,依法对学校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促进学校财务活动安全、有序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与审计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财务预算审计、财务收入审计、财务支出审计、资金结余及分配情况审计、资产审计、负债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
第七条 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是否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财务管理单位内部不相容岗位是否分设,印鉴管理是否相互控制与制约。
(四)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财务预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是否有合理的原因和明确的项目、数额、措施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执行结果如何,若出现赤字现象是否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第九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和统一核算;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财务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三)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将应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本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完成上缴任务。
第十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转移、虚列虚报、滥发钱物等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一条 资金结余及分配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各项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滥发钱物等问题。
第十二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情况;资金的存贷是否合规、安全,有无违纪违规和资金风险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或被其他单位占用等问题;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规定的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第十三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代管款项等,是否按规定分类管理;有无利用应付科目隐瞒收入和支出,或直接列支、套取现金等问题。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四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据是否真实;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准确地反映了财务状况。
(三)上级审计机构和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 审计处可根据不同情况,对被审计单位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由审计处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财务收支审计可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由学校审计处提出建议,并报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财务收支审计终结,审计处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讨论稿,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分析、核实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计报告进行修订并提交院领导审批后,将审计报告(正式件)送交被审计单位(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