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察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时间:2016-10-23 12:00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加强学校财经管理,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为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促进加强干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审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院内各二级单位主管(或受主管委托分管)财经物资工作的正(或副)处级领导干部,院内财务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第二条所列人员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改任非领导职务、工作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在离开现职岗位前,对其在管理职责与职权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进行的审计或作出的审计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对所在单位财经管理工作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应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审计实施时间可分为三种类型:任期届中、任期届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对第二条所列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年限原则上以政治部确定的届期年限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它年限。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在任期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业绩与问题,分清对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以进一步加强单位的财经管理,促进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单位经费的使用效益,并为学校政治部考察任用干部提供重要依据。
第八条 为了推动和加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学校成立湖南警察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湖南警察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上级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审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和有关的制度;
3、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重大事项;
4、督促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政治部主任、财务副院长、院纪委书记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学校的相关部门(政治部、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负责人为成员。
(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具体任务是:
1、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
2、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3、组织、协调重大审计事项实施;
4、研究审计结果利用。
第九条 对需审计的领导干部,在审计处提出审计报告前,学校原则上不予办理调离、辞职或任免手续。
第十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办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予以配合,不得抵制、拒绝、阻挠和拖延审计以及打击报复。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和学校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与执行情况,查有无违法、违规、违纪与违反制度的行为;
(二)单位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查是否建立、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三)本单位财务收支的预算、计划、分配的执行情况,查有无未纳入预算或超预算和不按计划执行的情况;
(四)各项资金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查有无违规收费,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私设“小金库”行为;
(五)各项支出及分配发放的合规性与真实性情况,查有无超标准、超范围支出、虚列支出、滥发钱物、不公开透明和不合规等问题;
(六)国有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保值增值与安全完整情况,查购置审批程序是否按学校规定执行,有无重复购置、闲置浪费、资产流失或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
(七)经济决策与对内对外投资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合同签订与执行效果情况,查投资项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的审批程序,有无重大失误与损失等情况;
(八)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查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九)本单位各类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情况,查各类资产、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利润分配的核算是否真实合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等问题;
(十)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十一) 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二) 对离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还应包括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与办理财务移交手续的情况;
(十三) 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四)学校领导和委托单位需要审计的其它审计内容。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第十二条 对中层领导干部(含院办企业或经济实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政治部下达审计委托书,报经院领导批准后,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的届中、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提请与委托一般由学校政治部在当年十二月上旬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审计计划,经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的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提请与委托,政治部一般应在拟被审计人任期满或离任前一个月下达审计委托书,由审计处组织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处一般应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和自查述职提纲,并组织召开干部见面会或群众座谈会,广泛听取和征求收集意见。自审计实施之日起,一般应在一个月左右完成审计核查工作,特殊情况下审计时间可以延长。
第十六条 审计通知书和自查述职提纲发出后,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按审计内容和要求进行认真自查和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在审计规定时限向审计处提供任期内的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审计小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提请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人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情形的,审计处报学校校长批准,或者根据学校政治部、纪委的要求,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十九条 审计小组认真实施审计。审计小组在通过核查会计账目、凭证、账表、实物资产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调查取证后,按规定程序及时间写出书面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员和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应将其意见书返回审计小组或审计处(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处研究并报院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认真审定审计报告,对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审计处负责人应认真复核,必要时可听取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的申诉或组织小组人员再次核对相关资料与数据,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被审计干部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业绩与存在的问题以及应负的责任,并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建议和给予表彰、奖励或处罚等的建议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报送院领导审批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必要提交相关会议审议,并主送委托部门,同时抄送学校纪委、政治部,必要时抄送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应认真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按规定程序向学校提出,由学校研究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审计,发现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有严重违反国家法纪和学校规定的,可另作专项审计处理。对应由被审计人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由审计处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违反财经法规、党纪、政纪或触犯刑律的由审计处按有关规定移交纪委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