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察学院关于基建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规定
时间:2013-12-02 12:00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加强基建、修缮工程项日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工程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学院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院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形式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修缮、装饰和零星基建等工程项目。具体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以及其它工程。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基本原则
(一)学院所有基建工程、维修项目实行必审制,学院财务部门应根据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有机结合,对预算投资额100万元或建筑面积500m2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其他小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跟进审计;
(三)工程项目审计应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或省财评中心进行审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造价,是指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等反映工程项目造价的文件。本规定所称学院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指学院基建办、总务处行政、水电科、工程指挥部等管理部门。
第五条 工程项目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审计;
(二)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审计;
(三)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第六条 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一)学院所有送审基建工程、维修项目应填写《湖南警察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送审审批表》按规定审签后交审计处;
(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项目,如属于结算审计,送审核减额超过10%以上的审计费用由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章 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审计
第七条 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审计主要内容包括:参与前期论证;招投标审计;工程施工合同审计。
第八条 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审计,主要内容包括:对招投标程序进行审查;对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进行审查;参与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对标底进行审查;参与招标、开标、评标等过程;督促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定合同。
第九条 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审查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形式、方式是否合规;审查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等。重点审查合同价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审计
第十条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主要内容包括:隐蔽工程审查;设计变更审查:合同履行审查;工程索赔款审查:设备、材料价格审查:工程价款结算审查。
第十一条 隐蔽工程审查,主要检查隐蔽工程资料的真实、准确、完备。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基础隐蔽工程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计量:
(二)土石方类型的确定及余土外运运距的确认等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备。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审查,主要审查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学院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在这类设计变更项目确认时,通知审计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是否按规定的条款执行,有无更改合同的行为;审查合同价款的变更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 设备、材料价格的审查,重点审查工程项目的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大宗材料价格的合理性、真实性。审计人员应参与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招标活动,对设备,大宗材料的价格提出核定意见。
第十五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审查。对新建、扩建上程,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结合工程进度及预付款项和工程监理情况,按进度付款。学院审计部门将进行不定期抽审。
第四章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第十六条 学院审计处应积极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督促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提供竣工结算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处应配合社会审计机构及省财政评审中心对己竣工的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计。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审计主要审核竣工项目造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一)竣工结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
(二)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施工合同条件要求,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
(三)设备与主要材料的价格是否符合核定的价格,是否严格执行定额单价;
(四)费用、利润、税金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注意各项费用的计取和计算误差;
(五)合同价款变更的计算是否真实、准确;
(六)材料价差和按实结算的费用计算是否正确;
(七)核定工程实际造价。
第十八条 送审的结算书及有关资料(合同、补充协议、概预算、施工图或竣工图、隐蔽工程资料、变更签证等)要合法、真实、齐全、规范。结算书必须按规定进行完备签章。实施了监理的工程,所有结算资料(技术变更、经济签证、核价等)必须有监理方签字(章)。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程结算,并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列明如下条款,“凡工程项目由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送审金额高于实际审定金额10%的部份,其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支付,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第二十条 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均不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预付项目工程款时,在审计前应当留足工程预算价20%的尾款(含保修金)。
第二十一条 基建、修缮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并加盖其公章,学院财务部门凭此审核报告(复印件无效)及结算资料办理建设工程项目付款及结算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突出或重大问题以及审计的终结情况,审计处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根据现行法规实施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